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3********,汉族,大学文化,淄博市委**原**,淄博市**局原**、**长,曾任山东省**县**镇**、**县政府**、**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淄博市张店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淄博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沂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20年6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7年、2008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县**的职务便利,与时任**镇镇长刘某甲、党委副书记宗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非法占有**县**镇政府设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2011年、2013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县政府**、**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同案犯刘某甲担任**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同案犯宗某某担任**县**镇党委副书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收据、虚列项目、隐瞒收入等方式,共同贪污公款共计351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分得117万元。
二、2007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县**镇**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通过虚列账目等方式从财政所套取15万元、7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到淄博市纪委监委投案,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记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王 波
检察员:崔志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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