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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住梅江区**镇**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梅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先后担任**镇**村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以下简称“两不具备”)工作过程中,明知其本人1997年在**镇***村购房并于1998年搬离**村,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在具体负责核查自己所在的**村***片区村民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时,将自己认定为符合申报条件,并在参加**村“两委”会议讨论确定2014年度“两不具备”搬迁人员名单时同意将自己作为申报对象,从而骗取2014年度“两不具备”扶贫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于2016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悉数取出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梅州市梅江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退还其贪污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梅江区**镇**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隐瞒早已搬离原址并购房的真相骗取“两不具备”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玲

2019年7月22日

附: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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