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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罪)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 22时许,吸毒人员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欲购买值款人民币40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尹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人民币400元及好处费人民币50元转给被告人何某某。接着,被告人何某某在徐某某南山镇下埚村跟绰号叫“国二”的男子购买1小包毒品海洛因后,便来到约定的地点徐某某中国电信大厦东侧电信路路边,并将欲用来交易的该小包毒品藏放在路边的一块石头底下,尹某某来到约定的地点后无法找到所购买的毒品,被告人何某某便亲自来到该处将毒品从石头底下拿出来交给尹某某,随即便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何某某手机1部门及尹某某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量,该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33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称量、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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