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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31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销售给颜某某并与颜某某一同在其位于汝城县**镇**村**组的一间房内吸食毒品。

2、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销售给颜某某并与颜某某一同在其位于汝城县**镇**村**组的一间房内吸食毒品。

3、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以22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销售给颜某某并与颜某某一同在其位于汝城县**镇**村**组的一间房内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汝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通话详单、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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