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举报人方某某发现一名手机微信联系人何某甲(已判决)涉嫌贩卖毒品,便与其联系假称购买冰毒,并约好交易的数量、地点。当日16时许,举报人至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举报,该局民警便安排举报人继续与何某甲联系并配合民警抓捕。当日,何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找到被告人何某某为其提供毒品冰毒,被告人何某某此前曾告知何某甲有朋友要毒品可找其拿货,遂在明知何某甲购买毒品冰毒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找一名叫“徐某某”的男子购得二小包冰毒交给何某甲。当日18时许,民警与举报人经与何某甲联系后一同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石坑二路附近找到何某甲,何某甲随后在惠阳区淡水镇一立交桥旁边的小巷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加价向举报人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重0.34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双方交易完毕后守候伏击的民警将何某甲抓获归案,另在何某甲处查获毒品冰毒一小包(重0.34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3月9日,何某某户籍所在地民警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一百元面额人民六张、冰毒二小包;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核查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何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毒品而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检察官助理:刘 强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何某乙,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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