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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涟水县**街道******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2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晚,王某某(另案处理)经严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50元价格从被告人何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0.2克,后三人从被告人何某某家中将冰毒带至淮安区**乡**小区王某某住处进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

解;

3.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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