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广东省梅州兴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花园**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向“良哥”(身份未明)购进“毒品”(K粉)用于贩卖。
1.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给张某某。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以4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给张某某。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以22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给张某某。
4.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TA9****小轿车从广东省中山市前往广西合浦县购买“毒品”回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等地用于贩卖,并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同行作伴。2020年7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合浦县文和酒店以人民币22500元的价格向“良哥”购买一包“毒品”(K粉)。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何某某携带该包“毒品”与张某某驾车返程。次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途经广东省廉江市高桥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粤TA9****小轿车内缴获可疑毒品一包、电子秤一台。经鉴定,该包可疑毒品净重49.71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磊
检察官助理:许施维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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