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附近,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

二、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附近,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黎某某贩卖毒品1包(净重0.5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惠福大厦停车场入口对出人行道,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黎某某贩卖毒品1包(净重0.8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同日,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的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查获白色晶体18包(其中17包共净重12.7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余下1包未检出毒品成分)、褐色固体1包(净重1.2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浅粉红色晶体1瓶和浅黄色颗粒1包(均未检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且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小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