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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街。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购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在广州市花都区三华水果批发市场进行毒品交易。同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上址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给购毒人员罗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梅华路圆玄中学对面路段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在其身上起获OPPO手机1台、毒资人民币300元(已发还),在购毒人员罗某某身上起获交易的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经称量,涉案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净重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1月23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毒品、OPPO手机1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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