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汉市**镇**街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同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南北大街南二段50号的路边,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50元。交易完毕后,张某某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扣冰毒0.1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 张玲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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