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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何某某,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号院**号楼**。因吸毒,于2016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吸毒,于2018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单独或伙同洪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向周某某(女,34岁)、刘某甲(女,32岁)、任某某(男,50岁)多次贩卖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55克。

2.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洪某某,以人民币37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

3. 2019年5月13日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洪某某,以人民币22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

4.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洪某某,以人民币375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

5.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洪某某,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

6.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洪某某,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

7.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325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

8.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照片、闪送记录等;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甲、洪某某、任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 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19年12月31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3.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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