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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1********,云南省镇康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三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小麻”)共计15颗,约1.56克。2020年3月16日22时许,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打零收戒”专项行动时,根据前期摸排到**乡**村**组何某某家中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何某某所穿裤子右上方裤兜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瓶包装、内用银色锡箔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坨,净重5.55克;从右下方裤兜内查获外用本色卫生纸、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净重21.98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53克。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系吸毒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另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53克,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毒品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提取检材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7.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吸毒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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