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8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组二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混板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吸毒人员衣某家中,向衣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每次贩卖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吸毒人员孟仔家中,以玉石换购的方式,向孟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

2020年7月2日,瑞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日常摸排中,在瑞丽市姐告经济开发区**路**号A-14店铺内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当场从店铺内桌子上的一个纸盒内查获用玻璃瓶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瓶、用玻璃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用透明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查获的毒品分别净重3.101克、0.182克、0.7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六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