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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外号“小海”,男,生于1983年****日,民身份号码5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镇**街**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其住处本市**镇**街**幼儿园楼下向吸毒人员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包子一袋约0.2克,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19年8月30晚1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再次在其住处本市**镇**街**幼儿园楼下向吸毒人员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包子一袋约0.2克,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9月18日 ,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阆中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其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约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其它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联系电话:1528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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