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6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小区门口,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某(已行政处罚)1小袋重约0.3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及1粒重约0.09克的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2019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小区门口,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某1小袋重约0.3克的冰毒及1粒重约0.09克的麻古。

3.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湖南省**附近,以2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约4克冰毒及10粒共重约0.9克的麻古。

2019年7月23日晚上,民警抓获丁某某。随后,丁某某配合民警,以购买冰毒、麻古为幌子,将被告人何某某约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加油站。当晚23时许,民警在上述加油站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当场从其皮包内的铁盒子里搜获6小袋总净重为3.87克的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称量照片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毒品称重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及收缴物品及文件清单、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丁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毒品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三次贩卖冰毒、麻古共计约5.68克,并被查获冰毒、麻古共计3.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