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2019年11月21日何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龙腾丰文B区10栋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冰毒0.22克及麻古0.09克,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冰毒、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
2.病例资料;
3.户籍资料;
4.证人黄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
7.鉴定意见;
8.检查、扣押、封存、称量、检材提取笔录;
9.指认照片、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10.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毒品净重0.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殷文剑
检察官助理 贾 亮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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