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6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易某某(另案处理)向购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仍帮易某某将一包净重0.41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五颗净重0.51克的红色片剂状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单元**号房间内准备交付谢某某,何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地点客厅茶几上提取并扣押何某某放置的上述可疑物,从谢某某身上提取毒资人民币550元。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可疑物的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方式1508686****)现被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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