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因吸毒于2018年2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9月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不予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大连路时代天街广场,向陈某某贩卖500元的毒品冰毒和小红米一小包,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陈某某行政处罚材料、何某某微信账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尿检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辨认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晓林
黄远华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唐天玉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散件陆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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