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镇**园**组**栋**单元**室,现住公某某**镇**路**号。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4月和2020年10月3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0月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公某某**镇**小区**栋**单元住宅楼下,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2.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公某某**镇**餐馆附近,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3.2020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公某某**镇**小区**栋**单元住宅楼下,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二人交易完成后欲离开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对何某某和林某某的人身进行搜查,从何某某外套左侧内口袋查获一银色铁盒,在铁盒内查获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经称重,疑似“麻果”净重1.14克,疑似冰毒净重1.45克;从林某某外套左侧内口袋查获何某某卖给其的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经称重,疑似“麻果”净重0.05克,疑似冰毒净重0.26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冰毒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照片);2.查获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搜查、检查、称重、封存笔录;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靖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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