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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何军洪,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军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军洪通过电话联系、现金或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的方式,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宜城花园附近小巷、松林公园等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巫某某等人,从中牟利。

2020年5月6日15时许,清远市清新区公安局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宜城花园附近小巷抓获被告人何军洪,并在巫某某处起获何军洪贩卖给巫某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共0.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军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洪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军洪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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