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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2018年5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7月23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越兴路袍江大桥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0.5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章某某。

2.2020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越兴路袍江大桥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1.6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章某某。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世纪花园14幢1603门口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称量、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检察官助理 杨**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51********)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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