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75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18年2月27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购买毒品一包(约重0.3克),何通过微信向付某某转款,并将付某某放置毒品的位置(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35栋一单元楼梯口的电箱)转发给王,让王自取。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从上家“长江”处购买毒品后以1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8包(约重2.6克)。
2020年1月8日公安人员在六安市裕安区天筑丽景7幢1单元**室抓获何,在其卧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11.54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称重记录及照片、检测报告;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微信提取笔录;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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