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孙国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晚上,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一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包子,并微信转账350元给何某某,何某某收钱后将藏匿毒品位置的照片发送给田某某,田某某到丰都县名山街道转盘附近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吸食。
2020年8月13日上午,侯某某、朱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350元、700元给田某某(已判刑),让田某某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后田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4个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何某某让熊某某(另案处理)和田某某进行交易,熊某某在丰都县名山街道“诸葛烤鱼”附近的红绿灯处将3个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交给田某某,田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给熊某某支付毒资1000元。之后田某某在该红绿灯处分别交给侯某某1个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交给朱某某的朋友2个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后因熊某某交给田某某的毒品数量不够,田某某联系熊某某,熊某某又在该红绿灯处补了1个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给田某某。当日侯某某、田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侯某某、田某某处分别查获一个疑似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净重分别为0.24克、0.33克)。经鉴定,民警查获的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3日,陈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包子,并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向何某某付款300元。何某某通过微信将藏匿毒品位置的照片发送给陈某某,陈某某到丰都县名山街道“江北生活超市”附近拿到购买的毒品后将毒品吸食。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62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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