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无业。无前科。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6年11月21日23时许,陈某某通过电话向“**亮”提出购买200元毒品吸食,“**亮”表示同意,俩人约定在雷州市龙门镇鑫煌宾馆附近处交易。“**亮”要求被告人何某某,帮忙送毒品,并承诺待交易完成后借钱给何某某。何某某携带“**亮”交给的毒品按照“**亮”的要求到约定地点与黄某某相遇。陈某某交给何某某200元,何某某将毒品递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缴获黄某某向何某某购买的1包毒品,经称量,净重0.31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1包、手机1部、200元人民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检察卷1册;3、缴获的涉案财物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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