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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大波媚”,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号2013年因吸毒被清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0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9年5月28日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4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报请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年6月5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我院管辖。同年6月12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6时许,邝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香洲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何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以每克350元的价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及每克75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20克,并约定在清远市小市新车站旁的中国银行交易。2018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与邝某某约定的地点准备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何某某身上缴获VIVO手机一台,在其驾驶的粤R72****小汽车里查获一个白色透明胶袋,内有白色块状固体,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0.95克。随后民警在清远市新城六区**号的楼梯间处,查获被告人何某某用于贩卖给邝某某的两包毒品,其中一个是用红色五叶神香烟盒封装的白色块状固体,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19.99克;另一个是用红色经典双喜香烟盒封装的白色块状颗粒,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9.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邝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珠海市第二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

2.卷宗四册、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金色VIVO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冰毒19.67克、海洛因19.99克、海洛因0.95克均存放于珠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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