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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何某某(别名“啊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9********,景颇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芒市**公司宿舍**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保安室被告人何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住处床头枕头下的黑色钱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2.3克,经鉴定,是毒品海洛因。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周某某、何某某;公安民警从王某处查获的0.07克毒品海洛因、从周某某处查获的0.34克毒品海洛因均是两人分别向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视听光盘壹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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