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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56********,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因病被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何某某的小卖部里将其抓获,并从其小卖部及家中查获毒品鸦片可疑物共计3坨,净重86.61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鸦片可疑物检材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经查,被告人何某某自2019年7月以来,将毒品鸦片贩卖给李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金周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资料光盘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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