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七里河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电话与景泰籍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出售毒品,双方约定何某某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1克毒品海洛因,后赵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支付900元毒资。当日17时许,何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的一男子处以每克800元钱的价格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后携带毒品返回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的家中将其中一部分毒品海洛因吸食,将剩余的毒品重新包装。当日19时10分许,何某某携带剩余毒品来至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小茶林”茶楼二楼安泰阁包厢内向赵某某出售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净重0.17克。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在景泰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与同监室在押人员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何某某在徐某某的嘴上和鼻子上捣了几拳,致使徐某某鼻骨骨折,左上第一中切牙松动。经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徐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上第一中切牙Ⅲ度松动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电子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犯该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钲云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1页,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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