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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汝城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02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崇义县公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在江西省崇义县**湖南省汝城县向龚某某、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8克,得赃款3700元。其中:

1、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号北汽牌汽车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从汝城县运送至崇义县,之后何某某在崇义县**路**附近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将该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龚某某,得赃款1500元。

2、2020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号北汽牌汽车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从汝城县运送至崇义县,之后何某某在崇义县**路**附近,将该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龚某某,得赃款1000元。

3、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汝城县**镇**道**路路口约60米处,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得赃款700元。

4、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汝城县**镇**路距离**大道路口往东约400米处,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得赃款5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汝城县**镇**村**商行仓库门口被崇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庆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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