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起,被告人何某某进入佛山市旗开得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得胜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旗开得胜公司是佛山市众成名品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名品公司)的关联企业。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联系业务时,谎称公司迈彩品牌瓷砖可以低价销售,承诺收到货款后尽快发货。2019年7月9日至11日,何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分别收到陈某某汇款人民币40467元和马某某汇款人民币39052元。何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生意投资等。2019年7月15日,何某某因违反规定被旗开得胜公司辞退。被公司辞退后,何某某仍然以旗开得胜公司和众成名品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联系业务,并谎称公司有大量低价瓷砖出售,承诺收到货款后按期发货,并向被害人李某某发送伪造的公司“资金账户声明”。2019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分别收到被害人张某某行汇款人民币21260元、被害人李某某汇款人民币91871.6元和于某某汇款人民币30114元。何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生意投资等。被告人何某某收款后迟迟不按期发货,经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多次催促及要求退款情况下,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向被害人谎称已安排发货,甚至拒绝回复直至案发。
2020年4月7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铁村新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276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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