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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罪)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该案一次退回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害人高、吴某某、于、刘某某先后从被告人何某某在58同城网站发布的代办贷款、信用卡的相关信息,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要求其帮忙代办贷款。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被害人所提供的资料没有通过网贷平台的审核,仍谎称被害人已通过审核,要求被害人通过QQ转账或发红包的形式先交手续费、包装费到其号码为21********的QQ账号上,在成功诈骗被害人高2000元、吴某某3000元、于1200元、刘某某3000元后,随即删除被害人的QQ。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物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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