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相亲平台与被害人郭某某在网上结识后,以婚恋为名,虚构各种身份,以生活费、买电脑、生病住院等理由进行诈骗,被害人郭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多次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计被骗人民币3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聊天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72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