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住邵某市**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在逃)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听从刘某某的安排,将其自己持有的卡号为621799555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226259800********的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1294********、6228481129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20319060********、6222031906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挂靠在刘某某指定的“云系统”内。2020年8月至9月,在明知进账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人何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上述银行卡,接受巨额资金并将接收的资金打至系统指定的下线账户中。经湖南国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银行卡于2020年8月至9月进账金额合计为2050102.1元,出账金额为203247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公安部返电诈平台下发核查线索、现场照片、电话详单、银行流水明细账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赟
检察官助理:贺朋鹏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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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7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现扣押于邵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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