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以“贺某某”的虚假身份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龙某某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何某某编造了购买机器设备、向他人放贷等理由,骗取龙某某的信任,使龙某某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家中多次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4万元,用于何某某个人挥霍。事后,被告人何某某伪造借条以及“贺某某”身份证、驾驶证发图给龙某某,骗取龙某某继续相信“贺某某”的虚假身份及其向他人放贷的虚假事实。
案发后,何某某家属已对龙某某作出赔偿,龙某某对何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贺某某”身份证、驾驶证、借条截图,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4万元,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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