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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前同事关系。2019年10月18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在铜仁市金滩商场经营服装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致使被害人多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6800元。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5.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锐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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