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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南**社**号,现住靖远县**镇**花园**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谎称能给崔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办理正式教师岗位,骗取崔某某父亲崔某甲的信任后,以疏通关系、送礼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崔某甲及崔某某现金共计59000元。后崔某某发现受骗后向何某某索要被骗现金,何某某返还现金4300元,剩余54700元被何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崔某甲、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艳红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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