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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被告人何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并谎称其名为“黄海琴”假意与被害人朱某某相亲。此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与被害人朱某某的接触过程中,先后以购买化妆品、同意订婚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及其家人共计14900元。2018年6月中旬,被害人朱某某的父亲刘某某得知被骗后找到被告人何某某并索回8000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再次退回给刘某某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退款凭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源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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