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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5月15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5日、7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微信虚拟女性身份与他人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以索要分手费、车费等理由,向被害人秦某某、李某某、欧某某诈骗财物,共计骗得人民币25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被害人秦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索要欠款,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延迟转账,向秦某某转账5000元,截图给秦某某后便撤回转账,为获取秦某某的信任,再次向秦某某发了一张转账1万元的截图,使秦某某以为自己收到了何某某所转的1.5万元。后何某某再以借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秦某某3500元。秦某某在得知何某某转的1.5万元未到账后,便再次向何某某索要欠款,何某某用微信账号虚拟了名为王悦的女性,谎称是何某某的女朋友,向秦某某称要帮何某某还清欠款。何某某利用该虚拟身份与秦某某聊天的过程中,谎称自己与何某某不合,来博取秦某某的好感,再与秦某某在微信上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何某某以索取分手费等名义,又骗取秦某某了1.35万元。

2、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欧某某系在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认识,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用微信号虚拟一名女性与欧某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以该女性名义谎称自己在广州没有车费回家,要欧某某给车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欧某某1600元;

3、被告人何某某因经常搭乘被害人李某某的小车而与其相识。2019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用微信账号虚拟了名为李某甲的女性添加被害人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是何某某的女朋友。2019年8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三次以骗其老板的钱、需要购买机票、刷单为由,共计向被害人李某某骗取7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秦某某的询问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7册;

3._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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