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19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4月份,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河北省保定涿州市、河南省商丘市等处实施网络婚恋诈骗活动。2020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甲加入该组织实施网络婚恋诈骗活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徐某某在上级指示下,分别租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区**号楼**单元**楼西、河南省商丘市**街**号**单元**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和**路交叉口**社区**胡同**楼西首、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单元**室、河南省商丘市**路**号、河南省商丘市**路**局**室房屋作为婚恋诈骗窝点,组织常某某、喻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担任主管,组织、管理窝点成员即被告人何某甲及訾某甲、李某甲、刘某甲、何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实施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以交纳2900元(人民币,下同)换取一点业绩点以及拉人头发展下线成员获取下线成员提成的方式维持集团运作,以累计业绩点可晋职从而获取巨额回报为由稳定、扩大诈骗集团规模,鼓励、支持诈骗集团成员在虚拟网络上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取陌生网友信任,再以生活费、见面路费等为由骗取陌生网友钱财。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层级管理分明,由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组成。徐某某作为主任负责团队日常管理,指挥主管组织业务员开展诈骗活动,收取业务员交纳的资金。常某某、喻某某等人作为主管向主任负责,下达命令,督促业务员缴纳业绩点,管理窝点日常生活,提供培训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等系列事务。被告人何某甲及訾某甲、李某甲、刘某甲、何某乙等人作为业务员实施具体诈骗活动,在网络上以交男女朋友为名,以虚构需要路费、生活费、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款。
经查,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訾某甲等人分别在河北省保定涿州市市域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区**楼**单元**楼西等处担任业务员实施具体诈骗活动。其中,何某甲骗取被害人熊某某共计6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租房协议、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微信信息、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账单详情、照片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表、转账截图、交易明细、视听资料证据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訾某甲、张某甲、房某某、陈某甲、鲁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喻某某、何某乙、刘某乙、李某丙、魏某某、钟某甲、黄某甲、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李某丁、韩某某、何某丙、罗某某、李某戊、陇某某、浦某某、薛某某、侯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盘某某、毛某某、陈某某、訾某乙、付某某、季某某、常某某、李某己、刘某甲、郑某某、徐某某、马某某、丁某某、李某庚、俞某某、何某丁、姜某某、杨某甲、刘某丙、陈某乙、蒋某某、安某某、李某壬、种某某、裴某某、张某丙、李某辛、姚某某、屈某某、杨某乙、何某戊、顾某某、黄某乙、钟某乙、林某某、张某丁、朱某某、张某戊、耿某某、王某某、龙某某、张某戊、周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保存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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