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98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 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朱某某儿子去部队当兵疏通关系、提供便利为由,先后向朱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2万元、3万元,共计9万元,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资金转至何某某银行账户,但何某某并未将此用于帮助朱某某儿子疏通关系。
2020年9月7日,何某某被公安机挂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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