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组,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屋。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号垃圾房拾走被害人吴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当日14时许,何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农商银行**支行,其猜出吴某某的银行存折密码并取出36700元现金。2019年7月17日,何某某将35700元存入其持有的中国银行卡里,剩余1000元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共计3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屋,联系电话:153091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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