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现被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告人人何某某通过“王者荣耀”网络游戏认识受害人殷某某并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于同年5月在网上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何某某通过虚构个人信息、伪造聊天记录、伪造银行卡余额等方式骗取殷某某的信任,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为争遗产打官司、生病住院等虚假理由向殷某某借钱,骗取殷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55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骗取上述钱款后,通过打赏网络主播、游戏充值、生活开支等方式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殷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殷某某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明细、金额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何某某的建设银行卡银行流水等书证;3.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红 泽
检察官助理:谢梦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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