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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间,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驾驶证增加业务为名,骗取被害人蔺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蔺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绪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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