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间,被告人何某某以办理驾驶证增加业务为名,骗取被害人蔺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蔺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绪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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