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广东省梅州市**镇**栋**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Hui-9723)以销售手机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Hui-9723)以销售手机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33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使用。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被抓获,后由何某某家属偿还上述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涉案手机、快递单等物证;
2.户籍资料、查询回执、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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