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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至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居委会**路**号的家中,利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人们对口罩需求紧缺的心理,以有口罩出售为借口在网上骗取他人钱财。何某某先在转转网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使用微信号“huangy****”与被害人沟通口罩价格、发货方式等内容,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其使用上述微信号收取被害人购买口罩的款项,并发送一个虚假的物流单号给被害人。为了拖延时间,被告人何某某又要求被害人删除其微信号另行添加其QQ号保持联系,在被害人发现是虚假物流单号后便不再回复被害人。经查实,被告人何某某先后骗取顾某某、张某某等12名被害人购买口罩款项共计人民币4500元。

2020年2月7日,位于本市**镇**路**号**房的被害人顾某某报案。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何某某处查获两台手机和一张银行卡。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转网、微信、QQ、手机短信截图,微信交易流水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张某某等12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搜查、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玲

检察官助理:李艳银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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