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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9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2018年5月起,被告人何某甲作为股东之一,与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已起诉)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投资经营中国移动**社区服务点手机店【**通信器材店,又称广州市花都区**通信(新世纪一店),或称“一分店”】、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投资经营中国移动手机店【**通信器材店,又称广州市花都区**通信(聚煌店),或称“三分店”】。被告人何某甲担任店长,主要负责手机店的管理;同案人李某甲主要负责手机店的全面运作、财务统计、公司收支、个人业绩、工资发放及销售业务员诈骗业务培训等工作。同案人李某乙主要负责手机店的全面运作及被害人投诉后应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等工作。同案人刘某甲(已起诉)担任收银员兼财务,主要负责收银及工资财务结算。被告人何某甲与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聘请同案人刘某甲、梁某某担任主管(均另案处理),主要负责销售及对销售业务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聘请同案人徐某甲、何某乙、谢某某(兼拉销)、罗某甲、郑某某、孔某某、张某甲、黄某甲、石某某、傅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任“销售”业务员,主要负责在诈骗活动中推销并“套路”被害人;聘请同案人唐某甲、贺某甲、黄某乙、刘某丙、张某乙、邓某某(兼收银)、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任“拉销”人员,主要负责在诈骗活动中派发“刮刮”中奖卡。上述“一分店”、“三分店”于2019年6月结业。

被告人何某甲与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经营的“一分店”、“三分店”,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诈骗:首先,由“拉销”人员在“一分店”、“三分店”门口向被害人派发“刮刮”中奖卡(注:中奖概率100%),中奖的奖品均为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平板电脑”或“手机”。其次,被害人刮中奖后,“拉销”人员诱惑被害人进店“兑奖”,将被害人交给“销售”人员,再由“销售”人员以“兑换”奖品必需参加一次性付款或者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引诱被害人通过“买单侠”APP、“海尔云贷”APP等贷款平台办理分期付款充值话费,并承诺分月返还话费活动“套路”被害人,实际话费并没有返还给被害人(其中被害人罗某乙共被返还话费260元,被害人李某丙共被返还话费50元)。第三,“销售”人员以下述三种模式“套路”被害人:(一)谎称“奖品”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999元,要求被害人参加一次性付款2999元送3000元话费活动;(二)谎称“奖品”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999元,诱骗被害人参加预存3000元话费分月全部返还活动。即要求被害人先支付100元(1元购机费和3年保修费99元),再要求被害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帮其进行“兑奖”登记为名,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在“买单侠”或“海尔云贷”APP小程序中贷款2999元后,即转入“一分店”、“三分店”的银行账户中,再哄骗被害人向上述贷款平台分一年十二期偿还贷款,实际不返还话费。(三)谎称“奖品”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999元,诱骗被害人参加充值3000积分“黑卡商城”、“中国移动商城”(非官方)的1积分抵1元活动,其中积分大部分无法使用。上述“拉销”人员每拉到一个客户,成交后能分到提成100元至150元;“销售”人员每次让一名客户成交,就能获得2000积分(每个积分按25%的比例换算,能分到提成100元至200元);其余利润由被告人何某甲与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等人进行“分红”。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以上述“套路”,共诈骗32名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5日,被害人陆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099元。

2.2018年10月1日,被害人严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000.01元。

3.2018年10月1日,被害人刘某丁“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4.2018年10月13日,被害人谭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5.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潘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6.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刘某戊“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7.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徐某乙“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8.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张某丁“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01元。

9.2018年10月15日,被害人韦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10.2018年10月15日,被害人黄某丁“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

11.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黄某戊在“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01元;

12.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李某丁“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000元;

13.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刘某已“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000元;

14.2018年11月22日,被害人黄某已“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15.2019年1月13日,被害人欧某甲“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000

16.2019年5月21日,被害人李某丙“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17.2019年6月1日,被害人宋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18.2019年6月7日,被害人刘某庚“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020元(后经刘某庚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店退回3120元)。

上述1-18号被害人共被诈骗人民币54107.03元,均先后转入同案人李某乙账号为62366833200********的账户内【商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通信(新世纪店)】。

19.2018年9月23日,被害人刘某庚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20.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唐某乙“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01元。

21.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贺某乙“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99元。

22.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曹某某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01元。

23.2018年12月25日,被害人吕某某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24.2019年1月1日,被害人邹某某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01元。

25.2019年1月13日,被害人黎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149.01元。

26.2019年1月15日,被害人周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01元。

27.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彭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340元。

28.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宁某某“一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29.2019年5月2日,被害人吴某某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后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该店退回2999元并取消被害人的贷款业务)。

上述第19-29号被害人共被诈骗人民币33481.04元,均先后转入同案人李某甲账号为62366833200********的账户内【商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通信(聚煌店)】。

30.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999元。

31.2019年3月28日,被害人段某某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3000元。

32.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欧阳某某在“三分店”共被诈骗金额2100元。

上述第30-32号被害人共被诈骗人民币8099元,均先后转入同案人李某甲账号为62122636020********的账户内【商户名称:手机连锁店(狮岭三分店)】。

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诈骗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95687.07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卡哨执勤点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刮刮卡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等6人的证言;4.同案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微信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素君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款物玫瑰金色iPhone 6苹果手机1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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