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人,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某某**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推广做法事,在添加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后,通过虚构帮其做超度、转运、挽回法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源共计人民币6900元。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委托其家属将所诈骗款项6900元退还至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若干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鉴雄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6900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