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辩护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网上认识一个名叫“李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两人通过微信商量利用何某某支付宝账户信用通过网上租车骗取车辆。同月10日,一名叫“胡某某”男子(另案处理)联系钟某某(另作处理),让钟某某跟着何某某从佛山带到东莞,约定给付报酬1000元, 答应了。同日,在“李某某”、“胡某某”安排下,何某某与钟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路**酒店碰面。
次日18时50分许,由“李某某”使用被告人何某某支付宝账户向佛山市**租车公司租赁一辆粤E0****号牌小车。何某某根据“李某某”的指引,在钟某某陪同下来到南海区**街道的佛山市**租车公司隐瞒自己租赁车辆不归还的意图,完成租车手续,成功租得粤E0****号牌小车。在钟某某陪同下,何某某根据“李某某”提供给定位,将粤E0****号牌小车驾驶至东莞市东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路边。到达后,何某某将车辆的钥匙、行车证、汽车租赁记录表交给钟某某保管然后离开,后收到“李某某”微信转账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钟某某根据“胡某某”指示将行车证等资料留在驾驶室,将车辆钥匙放置于小车副驾驶室一侧的右前轮上后离开。经**租车公司找寻,粤E0****号牌小车(价值人民币152000元)的GPS定位器在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拆毁,该车现无法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覃臻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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