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原系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制品公司)业务部负责人,2019年11月1日离职。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26日,何某某在**五金制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9次私自以**五金制品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镇**路;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下单购买铜材(共价值约205271.95元),并约定月结货款。收到铜材后,何某某将部分铜材直接变卖,部分铜材委托加工后出售。何某某将多得货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科技公司发现无法联系何某某、何某某冒充**五金制品公司名义下单后报警。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何某某,何主动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破案后,已缴回10.1千克铜材。2020年3月7日,何某某家属向**科技公司赔偿6万元,**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材一批;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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