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街**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2016年底患病后,为了享受低保待遇,虚假离婚,转移、隐瞒财产,并于2017年11月申请低保,同年12月获得批准,截至2019年5月,共骗取低保金11305元、医疗救助款12829元、临时救助款5600元,合计29734元。2019年4月28日,何某某在河北省衡水火车站K147次列车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低保金、救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道银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界首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52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629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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